“根据两高一部正当防卫认定新规,如果已经形成了潜在的危险,即使没有造成实害,也可以视为判定不发侵害的行为开始”,殷清利提出,对方非法持枪本身就是一个犯罪行为,且持枪上门已经预示着很大的危险性。
“从之前双方在电话及微信中的交流,苏某宝已经提前预判了对方携带枪支,所以才采取了高度的控制行为”,殷清利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按照正当防卫认定新规,只要携带了严重危及他人安全的危险性工具,就应视为行凶。
关于第二现场的防卫争议,殷清利表示,首先,韩某平把摩托车横在路上了,不应当视为一种准备逃离的行为,且他在边上进行伏击的行为也认定了。其次,韩某平当时并没有表现出包括举手在内的投降动作,“所以我们觉得对方没有停止他不法侵害的可能性,新规也有明确规定,对不法侵害行为暂时终止或停止,但是仍然具有持续危险的可能性,不应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