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到检察官的无罪建议,杨松发哭了

2020-09-25 08:43:39 作者: 听到检察官的

本文转自【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记者 邵克

杨松发年轻时照片。 澎湃新闻记者 邵克 翻拍

听到出庭检察官当庭建议法院宣告无罪,杨松发哭了。以至于当审判长让他进行最后陈述时,法庭出现了短暂的沉默。最后,他只哽咽着说了一句,“希望法院还清白”。

9月24日上午,杨松发故意杀人案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在案发19年后,此前被判处死缓的杨松发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再次出庭受审。这次吴丹红、赵德芳两名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与出庭检察员的意见高度一致。

在杨松发的辩护律师看来,本案除了刑讯逼供获得有罪供述外,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指向杨松发作案,杨松发此前获罪堪称“无证之罪”。出庭检察员也认为,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只有杨松发的有罪供述,并且杨松发有罪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存在疑问,在案的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庭审持续至当天中午结束,审判长表示将择期宣判。

三份笔录和指认现场的录像、笔录被排除

根据原审判决裁定认定,2000年夏季,杨松发通过被害人刘彩菊之兄刘发结识刘彩菊,之后,两人关系密切,直至同居。2001年3月2日,杨松发从天津市大港区光照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用了一辆红色大发汽车。3月3日,杨松发带刘彩菊开车外出,途中,两人因故发生争吵,当车行至大港区联盟村南青静黄河北岸土道时停车。两人下车后,杨松发持事先准备好的菜刀朝刘彩菊头部、双臂猛砍,先后两次将刘彩菊砍倒,后经拖拉于青静黄河内抛弃。

在历次庭审中,杨松发均坚称自己没有杀人,有罪供述系遭刑讯逼供。24日的庭审中,审判长宣读了此前庭前会议形成的非法证据排除结论。杨松发三份有罪供述的笔录被排除,法庭认为,三份笔录合法性存在疑问,证据能力存在瑕疵,不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杨松发的辩护律师吴丹红告诉澎湃新闻,此前的庭审会议中,他们以杨松发遭到刑讯逼供为由对杨松发的有罪供述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以被法庭排除的杨松发2001年5月30日至6月1日所作笔录为例,杨松发被连续讯问长达48小时40分钟。出庭检察员也指出,结合杨松发当时的体检表,杨松发同监室人员做的证明材料等证据,上述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在疑问,不具备证据能力。澎湃新闻此前也报道,杨松发同监室的证人曾证明杨松发被提讯回来后背部有明显外伤,四肢、嘴、双耳部有被打痕迹。

同时,杨松发指认现场的录像和笔录也均被排除。杨松发的辩护律师吴丹红、赵德芳指出,笔录记载的指认现场的时间为2001年6月2日,没写明具体时间,也没有杨松发的签字。同时,2001年6月2日上午9:10 至 10:50 和下午 13:30 至 14:50杨松发有签名的两份讯问笔录,杨松发没有时间去指认犯罪现场,其辨认现场的时间存疑。同时录像中,杨松发处于迷糊状态,是警察在引导指认。

出庭检察员也认为,杨松发指认现场的笔录没有起止时间,没有杨松发签字,没有见证人。同时,录像资料场景切换不连贯,时长也明显少于指认过程所需时间,侦查机关未进行全程录像,存在重大瑕疵,且无法补正。因而检察员认为指认现场的录像和笔录不存在证据能力。

关键情节矛盾,关键证据缺失

庭审中,杨松发的辩护律师提出,杨松发没有作案时间,他是在被刑事羁押后才知道刘彩菊遇害的消息,公安机关认定的案发当晚,杨松发在母亲家赔孩子写作业,后来又和朋友在外面吃了烧烤,再后来又去了一个朋友的家里。杨松发也在庭审中再次作出上述表述。

辩护律师指出,本案的凶器菜刀,法院认定是杨松发从死者姐姐家中厨房偷出的。但是死者姐姐所述菜刀样式与杨松发有罪供述中的菜刀样式存在矛盾,前者称家里丢失的菜刀是带有锯齿形、前部有圆孔的黑色塑料把菜刀,杨松发供述的菜则是黄色木把普通菜刀。

检察员也认为,虽然二人所称菜刀来源一致,但菜刀主要特征不符,杨松发供述中的矛盾无法排除,并且关键证据杨松发有罪供述中所涉及的刀等作案工具缺失。此外,杨松发有罪供述中的加害情形与死者的尸检情况也存在矛盾。在杨松发的供述中曾持刀朝刘彩菊后背砍了几下,但尸检结论显示刘彩菊后背没有伤痕。原判认定的租车情节,检察员指出,杨松发有罪供述称中途曾到车行换车,但车行老板的证言中不存在换车租赁的情况,二者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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