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间,247位在各种案件中无法获得赔偿,生活即将陷入困顿的当事人,通过通州法院的司法救助行动摆脱了困境。在这四年里,通州法院办理200件国家司法救助案,救助金额1411.93万元。通州法院表示,在这些案件中,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多,超过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
在通州法院处理的全部司法救助案中,民事侵权类案件居多,其中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72件,占救助案件总数的36%。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通常遭受严重身体伤害,家庭经济面临巨大困难,急需资金继续救治或维系生活。
通州法院表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发现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对他们主动发出提示,尽量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于符合规定的当事人,引导他们做出申请,对需救助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在此过程中,法院会主动进行走访调查,征求申请人所在的基层社会组织或单位意见,了解申请人的贫困原因,拟定合适的救助方案。如果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不愿出具困难证明,法院会通过实地走访或运用视频连线等形式释法析理,帮助困难群众及时取得相关救助材料,进而得以救助。
通报会上,通州法院对于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办理方法等多个具体问题作出了提示。
法院表示,无论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是否属于受案人民法院辖区范围,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都可以向审判、执行案件管辖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在申请的偶,申请人应准备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生活困难证明、是否已获得其他赔偿与救助的证明、确认实际损害后果的法律文件、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
因同一原案件而符合救助条件的多个直接受害人申请救助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分别立案救助;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作一案救助。因直接受害人死亡而符合救助条件的多个近亲属申请救助的,应当共同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一案救助。法院表示,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当事人不得分别在审判、执行等环节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当事人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一般不予救助。
法院强调说,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司法救助。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救助。救助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名救助申请人的近亲属、法律援助人员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无偿代理的公民作为委托代理人。
在救助金数额的确定问题上,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
典型案例
案例1
2013年8月,叶某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与胡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侧相撞,造成叶某与儿子受伤,叶某之妻张某死亡。驾驶人胡某因逃逸被判刑入狱。交通支队认定胡某为全部责任,叶某与其妻、其子均无责任。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叶某及其子女、张某父母主张因张某死亡产生的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40余万元。经承办法官告知,叶某等五人向通州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胡某本人无能力赔偿,张某死亡导致家庭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故本院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国家司法救助金25万元。
案例2
张某被雷某持刀故意伤害致伤,造成腹部开放性损伤、左肾破裂等损伤,身体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张某主张其合理经济损失为6万余元。经承办法官告知,张某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审查后法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是未成年人,因肾脏摘除影响其劳动能力,且他成长在单亲家庭,本人及家属生活困难;被告人雷某无能力赔偿,亦不能通过家属代为赔偿,故本院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国家司法救助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