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房纪录再刷新!国庆档盛宴下 小心有骗局

2020-10-02 11:18:12 作者: 票房纪录再刷

当前,影视投资诈骗手段不断翻新:或以众筹拍电影的名义筹集资金,或以出让投资份额、版权份额等名义集资,或冒名电影出品方虚构相关主体资质、拍摄资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

据了解,相比公众所熟知的投资工具,目前影视投资仍然偏小众,信息透明度不高,且影视投资较为复杂,即使电影项目是真的,但对于普通人而言,在哪儿投、收益多少……都真假难辨。

以前述上海警方破获案件为例,经警方调查,实际上,2018年9月,犯罪嫌疑人包某等人设立某影视公司,先行从某电影出品方处购得某电影18%份额的票房收益权和署名权。但双方明确约定,包某的公司不得擅自转让所持份额或用于融资,否则将不再享有该电影的票房收益权。

然而,此后,包某等人违反约定,精心设计编排话术,大肆招募投资人,以其与出品方签订的协议为掩护,混淆“版权”与“票房收益权”的概念,吸引投资人投资购买所谓“收益份额”,骗取资金。

根据上海警方披露的信息,该案中,包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实际上,在更多的案例中,不少投资者在被骗后多面临取证难的局面。

“投资者维权困难,主要是因为电影投资属于经济合同行为,且属于高风险投资行业。在案件突发时,警方也很难区分是经济纠纷还是犯罪行为,是正常的市场亏损还是诈骗导致的亏损。”张春杰表示,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非法集资、诈骗故意等犯罪行为。

张春杰还告诉记者,电影项目投资份额收益权转让、溢价转让,在影视圈正常合法的运作中也是常见的,并不是说这类转让是非法的,不过转让的主体一般都是公司。

“诈骗者宣传的高收益率一般不是百分之几十,而是几倍的溢价,他们口中的收益率甚至比P2P收益率还要高。哪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张春杰提醒说,影视投资具有专业性强、风险性高的特点,对于不具备经验与能力、资金并不充裕的普通老百姓来说,不建议他们直接参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