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私闯滑道下山受伤骨折,法院:自己“埋单”,景区不赔

2020-10-07 17:57:59 作者: 游客私闯滑道

十一长假已进入“倒计时”

你说走就走了吗?

但玩归玩

安全才是最重要的

近几年, 游客在景区意外受伤的新闻屡见报端

仙居县法院就曾受理过一起游客在景区玩游乐项目受伤 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游客擅自进入景区滑道下山,因无任何保护措施受伤,起诉管理景区的旅游公司索赔。

案件回放

2018年5月,李某与朋友来到仙居景星岩风景区游玩。在景区山顶玩了一会儿,到下午4点左右,一行人准备下山。

但此时,景区电梯因雨天伴有雷电暂停运行了。同行的一个本地人,知道一条已经废弃的十八盘老路,可以通往山下。一行人不想在山上空等,就直接爬老路下山。

走到半山腰,李某发现边上有一条滑道通往山底,便进入滑道滑行。因缺少保护措施,李某在滑行过程中受伤,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T11、12椎体压缩性骨折。

事后,李某起诉管理景区的旅游公司,要求赔偿8000余元医药费 ,并保留后续医疗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金诉讼请求。

李某

滑道建造在步行下山的道路附近,在我们进入的第二个滑道入口处,并没有任何封闭措施,是完全开放的。

而且,在景区的宣传广告、向导图上,均未标注滑道需要另行收费,也未标注注意事项。旅游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游客受伤的经济损失。

旅游公司

滑道是需要另外收费的游乐项目。李某进入景区时,检票员已经提醒过,下雨天滑道封闭,而且滑道必须另行购票后由服务人员引导,并配备相应的安全保障设备才能滑行。

滑道上以及滑道检票入口都有明确的警示标志,擅自闯入滑道滑行后果自负。景区已作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法官现场实地勘查发现

滑道一侧即为十八盘山路,山路无修建的景区干道,坡度较大、布满苔藓,按基本生活经验判断并非供游客使用。

而且,第一个滑道入口安装有可以上锁的铁门,附近的竹棚堆放了鞋子、护具、手套等辅助用具,滑道上亦有“雨天禁滑 后果自负”等警示标志。李某等人从这条山路下山,应能注意到滑道另行收费,并需在工作人员引导下配备辅助用具滑下山。

因此,原告李某主张被告旅游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 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旅游公司无须赔偿。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对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施加的法定义务,目的在于保障场地进入者、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应以必要、合理为限。

如果景区设施设备不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对可能导致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损的危险没有进行告知和提醒,在发生损害后没有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施救,那么,景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景区提供了安全的游览路线,设置了警示标志,已经履行了危险的告知义务 。

反观李某,未遵守景区规定,未购票擅自进入滑道,自身又无经验,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负责 ,受了伤应当自己“埋单”。成年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可能的危险做出预判和有效预防,避免人身受到伤害。

来源:仙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