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急救不是非法行医

2020-10-11 09:19:59 作者: 现场急救不是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也被纳入了明年生效的《民法典》之中,这是我国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善意救助人责任豁免。可见,紧急情况下的善意救助行为是我国法律鼓励和倡导的,这可以保护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的善意救助人,解决其施救的后顾之忧。

作为普通公民,医学生无疑更应该被鼓励在急危条件下对急危病患施以援手。当事发现场第一时间无法获得正规医疗机构和医师急救的情况下,争分夺秒的救助是病人生命和健康能否挽救的关键。医学生比普通公民具有更多的专业急救知识和技能,一般能够做出比社会一般公众更有效的救助行为,他们的紧急救助行为应该得到保护和鼓励。

京津冀红十字应急救护救援演练活动日前在河北张家口举行,图为救援直升机搭载模拟伤员成功起飞。贺晔摄/光明图片

3完善法律制度和社会急救体系

当然,该事件引发社会舆论如此关注,也让我们看到在社会急救问题上法律法规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首先,应当继续积极普及法律知识,让公众了解知悉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医疗人员和其他善意救助人营造和谐健康的环境氛围,减少舆论误导和救助人的担忧。

第二,应该制定和完善急救技术的指导规范,特别是公共服务人员的法定培训内容,提升公众急救知识普及率。2020年8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红十字工作的通知》,将学生健康知识、急救知识,特别是心肺复苏纳入教育内容,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第三,应当完善社会急救体系,出台社会急救医疗法,对医疗机构、医疗人员、急救资源等进行统一的配置和调度。同时,增加公共场所急救设备强制性配备规定,在公共场所,包括列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配备AED(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医学生誓言有云:“健康所系,性命相托。”人的生命与健康是如此宝贵,但人的勇敢和善良又是闪耀出如此绚烂的光芒。两个医学生的行为,不仅践行了其学医誓言,也体现出了当代中国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担当。法律用它坚硬的外壳呵护着人性中柔软的善良,法治的天空下,和谐社会扬帆远航。

《光明日报》( 2020年10月11日06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