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快评丨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比惩戒更重要

2020-10-13 10:01:16 作者: 东方快评丨遏

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是否将作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回应称,经会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10月12日澎湃新闻)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不时进入公众视野,从黑龙江13岁男孩强奸案至湖南衡阳12岁男孩弑母案、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少女案,每一起案件都冲击着公众的神经。该不该降低刑责年龄?对低龄恶性犯罪如何惩戒?罪错少年背后各方的责任如何落实?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未成年人犯罪”成了代表们的热议话题。特别是,该不该降低刑责年龄,也在社会上引发争议。

有代表建议未成年人刑责年龄应从14周岁降至13周岁;也有代表建议综合考虑孩子生理、心理特点,“降龄”应慎重。比如,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滁州大润发工会主席陈建银建议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只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才能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法律威严,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全国人大代表、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则认为,要综合考虑到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调整刑责年龄不是简单拍脑袋的事,不是看到某个恶性事件,就觉得应该降到13岁了,还是要慎重考虑。

事实上,责任年龄是基于青少年生理、心理、教育等科学的、普遍性的标准设立的。未成年人在成长阶段,心理叛逆、心理不健康导致其实施违法行为,多是因为缺爱或者疏于监管导致,且在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年龄段,对自身行为所导致后果,尚不能完全承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贸然追究刑责,会对其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影响。再者,将低龄犯罪人员“一关了之”,又没有专业干预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的问题,反而可能造成负面影响,既与未成年人保护的方向相悖,又无助于改善社会治安秩序。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总体上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仍应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基于此,刑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换言之,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比惩戒更重要。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置多地和保护处分制度,切实加强了对高危未成年人的干预矫治,有效预防了违法犯罪。同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通过社区矫正,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交由学校进行告诫或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必要时成立帮教小组,制定改正计划,进行跟踪帮教。公安机关可责令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履行相关义务,监护人拒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特别是,将未成年人的处罚重新进行规制立法,不将其作为一项处罚,而是一项常规的未成年人违反规则教育法或者预防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