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当下社会,仍然还是读书改变命运。知识成就梦想几乎是每个家庭都知道并且坚信的信条,普通家庭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够通过高考考个好大学这个途径来获得一个好的工作,改变自身的命运。每一张录取通知书的背后,都承载着一个家庭的希望,都承载着一个学生的汗水和梦想。“上别人的学,让别人无学可上”,这种行为不但严重损害高考公平,更是掐断了当事人改变命运的最佳机会。窃人钱财、专利可以定罪坐牢,窃人人生者岂能逍遥法外?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徐显明委员就提出,应当设立“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罪”,从根本上解决冒名顶替入学的问题。因为侵害的客体是复合客体,涉及公民的宪法权利、教育公平制度、公民的姓名等人格权,其故意、客观方面及后果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对该罪的处罚,最终的受益者即入学者为主犯,其余为从犯,这样规定既可以减少打击面,又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此次冒名顶替上大学入刑,可谓大快人心。
近年来,屡屡曝出的顶替上学案,顶替者多是丢掉工作、免去公职,几乎没有承担法律责任,更没有入刑一说。今年5月,山东冠县顶替“农家女”陈春秀上学的陈某被停职,尽管冠县纪委监委对其立案审查,并将其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但此案至今仍没有明确判决。
冒名顶替上大学不但要入刑,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990年,陈晓琪顶替齐玉苓上学案,在2001年山东省高院判决中,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向齐玉苓赔礼道歉、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但这样的判例仅是个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但这主要体现在精神赔偿,被侵权人在物质方面受到的潜在损失并不能完全体现出来。如果通过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民法典规定人格权被害提高赔偿力度,比如,只要是冒名顶替成为实锤,冒名顶替者至少要按照当年所在城市人均年收入来赔偿,从顶替之日到查处为止,10年赔偿10年收入,20年赔偿20年收入,让冒名顶替者人财两空,或许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现象就不会再前赴后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