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各区、县(市)要将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社会风险防控的重要环节和举措,大力宣传资金监管工作的政策要求,积极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分批参与资金监管工作。各地教育、民政等部门要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收入是否纳入资金监管情况,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和年审年检的重要内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金融管理部门应协助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配合做好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
通知自2020年11月15日起实施。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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