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可恶!为泄私愤,竟然两次盗窃共享单车前轮!

2020-10-21 16:00:03 作者: 围观:可恶!

共享电单车的出现,

为人们出行带来了便利,

不用购买电动车,

不用交停车费,

不用担心车子被盗,

甚至不用为车子维修、打气……

可遗憾的是

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够自觉爱护共享电单车

这不

平阴一男子因对共享电单车收费不满

竟然偷走了两辆电单车的前轮

2020年10月12日中午,榆山第一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某共享电单车公司员工报警称:中午12时30分许,该公司员工在平阴县某小区整理车辆时,发现停放于该小区2号楼下的一辆共享电单车前轮被盗。

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赴到现场解情况。期间,报警人告知民警:11日下午,在玫瑰路与黄石街路口,也有一辆共享单车前轮被盗。

办案民警经视频侦查及走访调查,迅速确定嫌疑人身份为马某。经走访周边居民,民警得知马某白天一直在外务工,抓捕难度较大。经大量工作,民警于10月14日早,在平阴县某公司内将马某军一举抓获。

经查:10月11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马某军在黄石街与青龙路路口骑了一辆某公司共享电单车,骑了约二百米后,该车提示不在服务区无法工作,违法行为人马某军将该车滑行至黄石街与玫瑰路路口时结束用车,后共享电单车手机客户端显示其消费23元。马某出于对该公司收费不满,再次找到该共享电单车,用扳手将该车的前轮卸下后装入自己的汽车内,之后离开现场。10月12日凌晨2时30分,外出归来的马某军在平阴县某小区2号楼楼下又看到一辆该公司电单车,此时,对该共享单车仍愤懑不平的马某军用扳手将此共享电单车的前轮卸下,后将该车轮放入自己的楼道里管道井中。以上两个车轮总价值200余元。

到案后,违法行为人马某将盗窃的两个轮胎带至公安机关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马某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对收费有异议可以找客服解决

也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怎么能肆意破坏共享单车呢?

肆意破坏、私自占有公用车辆

不仅是严重的不道德行为

还会从整体上降低单车的运转效率

增加使用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而仅仅靠道德根本约束不了他们

那真的就拿这些目无法纪的人

没有办法了吗?

一起来看看

侵害共享单车适用法律依据

1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拆卸车辆锁具、改变车身颜色等行为,窃取车辆零部件或车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盗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数额达到二千元以上的,可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2

行为人实施撬砸车辆、破坏二维码等行为,故意毁坏或者损坏车辆完整性,使车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价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者实施了三次以上破坏车辆行为,或者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损坏车辆的,可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3

三、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占用车辆,破坏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任意损毁、占用车辆价值达到二千元以上的,或者多次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按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4

四、行为人在单车车身二维码之外另行设置二维码,使用户误扫进行电信诈骗,骗取少量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诈骗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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