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醉酒后意外伤亡,饭局参与者要担责吗?该担何责?

2020-10-22 11:24:04 作者: 法治课|醉酒

北京市天斗律师事务所主任梁宏刚律师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此类案件责任的产生大致可以划分为“饮酒过程中”和“饮酒之后”两种情形:在认定事故与饮酒行为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饮酒过程中共饮人是否对当事人有劝酒或强迫饮酒行为,包括明知死者不能饮酒还做出劝酒行为从而引发疾病等。饮酒之后,共饮人是否将死者安全护送至家或医院;如果死者因酒驾而发生意外,共饮人是否对其酒驾行为做出劝阻或唆使等行为。

梁宏刚表示,此类案件责任主体大致分为聚会酒局组织者、伤亡者自身、共同饮酒者以及义务性饮酒场所提供者(如亲朋好友的家庭聚会等,一般不包含酒店等营业性场所),其中,聚会组织者对参与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为重要。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菁华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分析称,虽然同饮者不直接造成其死亡,但是由于聚会的饮酒行为,客观上造成死者酒驾,同饮者也应该承担次要责任。

“由于组织和参加聚会的‘先行为’的存在,从而带来了同饮者的‘劝阻酒驾和安全送达’义务。这在法律上称为‘先行为后义务’,简单来说,就是本来没有义务,由于先前的行为而产生了后续的义务。”周菁华解释说,如果未尽相应义务,属于不作为。

未饮酒但没尽到保障义务也需担责

饭局未饮酒在发生事故时是否就一定无责?判例显示,未饮酒的饭局参与者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可能要承担责任。

在前文中介绍的案例中,广东东莞男子李宏(化名)参加饭局未饮酒,结束后将醉酒朋友黄鹏送到家附近,未料黄鹏次日被发现死于路边。东莞中院在判决中就认为,并未饮酒的李宏对大量饮酒的黄鹏(化名)有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的义务。

判决认为,黄鹏在夜间较为偏僻的地方下车,即使其自主下车与打电话,也并不能表明其具有完全自主行动能力。在黄鹏下车后的短时间内,李宏也并未打电话确认其安全,即李宏并不能确保黄鹏下车后处于安全状态。

法院认为,其在未核实清楚黄鹏住址的情况下,放任已饮酒过量的黄鹏在原住址楼下自行回家,以致事故的发生,对此也存在一定过错。故认定被告李宏承担5%的责任,共计7万余元。

对于上述判例引发的讨论,梁宏刚认为,公民在聚会饮酒时需要树立法律意识和责任感,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都要尽可能照顾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如有过度饮酒者,要及时劝阻;如果有人出现不适症状,要及时将其护送到家或者医院。“如果担心出事之后说不清楚,可以邀请其他共饮人共同护送,共同协商解决办法。”梁宏刚说。

刘昌松也表示:“没有两起案件是完全相同的,对于某起具体案件应如何判处,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好机械类比。此类案件告诉我们,涉及他人生命安全的好人好事,一定要把好事做彻底,而不能功亏一篑,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