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父母养儿女小,儿女养父母老”,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老人含辛茹苦将儿女养育成人后,却享受不到儿女的赡养,晚景凄凉。10月22日,卧龙区人民法院七里园法庭在岗王庄社区靳庄组巡回审理一起八旬老人起诉7个女儿的赡养纠纷案。
生养7个女儿老来无人赡养
李老太太是卧龙区七里园乡岗王庄村居民,今年82岁,育有7个女儿,7个女儿中,最大的已经60岁,最小的也有40岁。令人大跌眼镜的是,为了“养妈”这件事,7个“小棉袄”竟然闹得不可开交。
李老太太年事已高,失去了劳动能力,也没有收入来源,需要女儿们赡养,但7个女儿都不履行赡养义务,一直互相推诿。无奈之下,李老太太一纸诉状将7个女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7个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大女儿、二女儿、五女儿、七女儿每人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三女儿、四女儿、六女儿月每人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医疗费等其他费用按照上述比例承担。
法官上门审案化解赡养纠纷
年迈的李老太太行动不便,卧龙区法院七里园法庭为了方便老人诉讼,同时积极倡导尊老敬老、爱老孝老社会风尚,决定在李老太太居住的村组巡回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现场,办案法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全面调查案件事实,了解到7名被告并非不愿意赡养老人,而是因为宅基地问题,在各自应当承担的赡养费、尊重李老太太本人意愿前提下如何进行轮流赡养等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调解中,法官王建业围绕双方争议焦点,明理释法,明确告知被告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最终,李老太太与其7个女儿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自11月1日起,李老太太依次轮流在二女儿、四女儿、五女儿、七女儿家居住,每次居住1个月,若李老太太单独居住,所轮当月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450元;其余3个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450元;李老太太因病所需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由7个女儿凭相应医疗费票据各自承担七分之一。
全媒体记者 郭浩梅 通讯员 丁清凌
编辑 王好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