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夫妻拒不搬出父母家将自住房出租,法院判了

2020-10-24 19:15:00 作者: 北京小夫妻拒

中华民族历来有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法律上也对老年人做出了诸多保护性规定。重阳节将近,海淀法院总结出老人针对子女诉讼的三项主要诉求——要赡养、要清净、要关心?这些诉讼请求会不会得到法院全部支持?对此,法官给出了解答。

要清净——

案例:老夫妇要把儿子一家“赶出”家门

法院判决支持

老张夫妇提起诉讼,要求独生子一家三口从自己家中搬走。老张夫妇称,二人已经七十多岁了,没有能力继续照顾儿子一家三口,希望他们一家三口搬出去住,让老人能过几年清净日子。

小张夫妻则表示,希望与父母共同居住,彼此有照应,因此不愿意从父母家搬走。

法院审理发现,父子两代人均有住房,后孙子出生后,小张夫妇才搬回老张家居住,与老张夫妻共同生活。小张夫妇忙于工作,老张夫妇则担负起照顾儿子一家三口的日常起居、一日三餐。孙子上小学后,老张夫妇曾提出希望小张一家搬回自家居住,但小张夫妇认为与老人共同生活更为便利,且自家房子出租可以贴补家用,故而双方没能达成一致。

经过调解,小张夫妇仍不同意搬出。最终,法院判决小张一家搬离老张夫妇的房子。

法官说法:

老人有权拒绝子女“啃老”

蔡笑介绍,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此外,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此,作为房产的所有权人,在成年子女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情况下,父母可以要求子女搬出家门自行居住。

在传统家庭观念中,祖孙三代共聚一堂是家庭幸福和睦的写照;在人口流动性增强的现今社会,父母子女共聚三餐的生活,也是众多空巢老人、独居青年所梦想的幸福生活。但老人与年轻人生活习惯的迥异也是客观现实,甚至有极小部分子女依附于父母生活,“啃老”模式给老人带来负累。以本案为例,小张一家自有住房,两人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来源,两人虽称与父母共居是为相互照顾,但老张夫妻确已经再三表示不愿与子女共同居住,因此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老张夫妻有权利要求小张一家搬家“图清净”。

要赡养——

案例:老人要求增加赡养费

法院为何不支持

近日,82岁的老王提起诉讼,要求长子王大山将赡养费标准从每月200元提高至每月1450元。老王称,虽然其曾与王大山约定每月赡养费为200元,但自己目前在外租房居住,每月房租1000元、护工费1500元,两个儿子应平均分担这部分支出。

王大山愿意将父亲接回家中养老,但称个人经济能力有限,不同意增加赡养费。

法院审理查明,老王有两儿两女,妻子已经过世,其每月有退休金4500元并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2010年,老王曾与长子王大山、次子王小山约定,家中北房六间归两个儿子所有,每人三间;两个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如日后需要雇保姆,则二人均摊费用。2017年,老王与王大山发生口角,后老王从王大山家中搬出,王大山按照约定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

老王虽称在外租房居住,但实际是与长女共同生活;老王虽称聘请护工并提交收据,但护工费收据均是老王在开庭前一天集中填写。此外,老王的长子王大山已63周岁,每月退休金为4300元,他的妻子每月退休金为1000元,因为小孙子身体不好,两人还需要不时帮扶儿子一家。老王的次子王小山经济条件较好,每月退休金为1.5万元。

经过询问,老王自述王小山目前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赡养费。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老王的诉讼请求,判决王大山按照每月200元的标准向老王支付赡养费。

法官说法:

审理赡养费案要考虑父母子女双方情况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基于该条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蔡笑法官介绍,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赡养费”类纠纷,并非是父母起诉就一定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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