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中必然需就带宽、主播投入大量成本,主播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占有、使用的平台带宽及人力成本,于合同履行期间对平台产生效益,但一旦主播跳槽,则使得平台前期巨大成本无法释放并转化为平台可享受的流量红利,不再为平台产生效益,此亦实际造成了平台的损失。因此,从直播行业的特点来看,主播违约跳槽造成平台的损失,不应局限于显而易见的实际已发生的具体损失,而且就具体金额而言,鉴于主播跳槽所导致的损失难以量化,亦不应对平台苛求过重的举证责任,否则有违公平原则。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李翔 稿件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通讯员 王长鹏 编辑:小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