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3月12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青海省某县某乡某村的家门口,与其哥哥王某1、王某2、王某3商谈父母赡养等事宜。期间,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3发生争执继而厮打,王某3将王某某压倒在院门口的一土墙处,王某某从该土墙掰一土块击打王某3头部,致其倒地。随后,王某3出现头晕等症状,于当日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3系外伤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潜逃,2020年5月26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因赡养父母等事宜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后持土块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赡养父母是为人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该案因被害人拒绝向王某某支付赡养费,且先动手撕扯而导致,又因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该案是因农村家庭矛盾而引发等因素,综合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西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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