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名给“竞争对手”讲课,中信证券前部门副总被开除! 125万年终奖该不该发,法院判了

2020-10-29 21:19:49 作者: 化名给“竞争

法院表示,管某阳未向中信证券进行报备,系对管理规定认识不清楚,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违反,因此,管某阳的行为,并未达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纪处理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中信证券解除与管某阳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管某阳可另案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在二审中,该项判决同样被予以维持。

二审:125万年终奖“飞了”,忠诚奖还在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薪酬结构普遍比较复杂,除了底薪、绩效、年终奖,有的还设有忠诚奖。

在本案中,围绕年终奖和忠诚奖,双方当事人分歧明显,而这些奖金是否应该发放也成为了争议焦点。

先来看年终奖。

管某阳主张中信证券应以2015年的年终奖金125万元(税前),支付自己2016年度年终奖。中信证券则表示,2016年度管某阳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D”,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中信证券有权不予发放。

法院认为,中信证券并未向该院提交证据证明管某阳未完成2016年度的工作任务,其工作表现不符合预期要求,考核的过程客观公正,中信证券在解除与管某阳的劳动合同后,将管某阳2016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D”,该结果显然不具有客观公正性。

法院一审判定,中信证券应参照2015年度年终绩效奖金,向管某阳发放2016年度年终奖。

而深圳中院二审判定中信证券不用向管某阳发放年终奖。法院认为,管春阳作为公司高管,在2016年度多次使用化名为其他证券机构进行有偿的专业营销培训,其刻意隐瞒真实身份,不如实向中信证券申报、备案,其显然知晓该行为为公司所不允许。

二审法院表示,虽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管春阳在培训中有使用公司非公开的信息、文件、资料,但该行为明显与公司利益相冲突,间接造成公司利益损失应是客观事实,管春阳相关行为确实有违格尽职守、诚实信用的最基本职业道德,虽然未达到被辞退的严重程度,但基本符合其在2016年度被考核结果为“尚需改进”的情形;而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中信证券对年度整体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后拥有是否发放绩效奖金的最终决策权。

再来看忠诚奖。

管某阳已获中信证券授予2014年度、2015年度忠诚奖,奖金分别为75.13万元和75万元,但按规定当年度的忠诚奖金应于之后的第四年的春节前发放。期间,奖金放置于华宝信托管理,待发放条件成立后再由华宝信托支付。

由于中信证券的解除行为,管某阳要求立即支付这两笔忠诚奖。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先,中信证券理应向管某阳发放忠诚奖,但2015年度的忠诚奖应等锁定期满后再另行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该忠诚奖为双方明确约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故对一审该项判决予以维持。

这些券商高管违规兼职也被罚了

实际上,近几年来,券商高管因违规兼职被处罚的案例并不少见。

今年1月7日,天津证监局网站信息显示,代某琼在担任渤海证券重庆营业部负责人期间,通过其实际控制的重庆安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湘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并通过上述2家公司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单位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向证券监管机构隐瞒了上述重大事项。

由于代某琼作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其行为构成“向证券监管机构隐瞒重大事项”,天津证监局对其采取了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

2019年11月26日,安徽证监局就券商工作人员兼职事宜发出监管警示函。根据公告,王某利此前在国元证券研究中心担任研究总监期间,存在担任私募投资总监、法定代表人,并控股私募机构的情况。

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2019年8月27日,因聘任的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卢某为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同时控、参股多家公司,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等违规问题,华林证券也收到了上海证监局的罚单。

上海证监局表示,上述违规事实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华林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