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房发现曾有人死在露台起诉中介,却败诉!“凶宅”究竟有哪些具体标准?

2020-10-29 21:16:28 作者: 男子买房发现

买房本是人生一大喜事,可刚买完房的小王却高兴不起来,拿着手机不断刷新着“杭州杀妻案”而引发的案发地小区居民集体搬离,房价租金下降等朋友圈消息,小王不由得又激动起来,“我买的房子不也这样?就是‘凶宅’!我要把房子退了!”

案情简介

事情还要从半年前说起。2019年小王经小李居间介绍买进了小周名下位于绍兴市某小区一套房产,并付了大部分房款,在今年4月完成过户。拿到钥匙后,满心欢喜的小王却从物业处听到一个爆炸性消息:这幢楼曾有人跳楼死在了小王房屋外露台处。

小王从厨房及窗户都能望见该露台,顿时觉得不寒而栗。为此小王多次找中介及原房东协商,要求退房还款,但遭到拒绝。原房东也以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及时付款并承担相应责任。卖房时没有向自己说明是“凶宅”不说,居然还倒打一耙将自己告上法庭,小王气不打一处来,气愤之下,将小周和中介都给告了,要求撤销购房合同,退还已付房款。

审理情况

庭审中,小王以小周及中介小李在交易过程中,未向其说明曾有人在单元楼露台坠亡,构成欺诈,导致其产生重大误解,买进“凶宅”为由,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小周则认为自己也并不知道有人坠亡一事,根本无法告知小王,自己并非存心欺骗小王;房产中介小李则认为,双方在买房过程中并未询问对方,房屋外面有没有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对该坠亡事件,当时大家都没有注意到,认为小王要求撤销合同没有依据。

最终,皋埠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虽有人在露台坠亡,但该坠亡点在小王房子外面,而该死亡人员与原房东小周并无直接关联,且事件发生在2012年,距离小王买房已过7、8年之久,所以该处房产不构成“凶宅”,另外小王在购房时,并没有向小李及小周咨询过房屋外有无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故小周及小李未向其说明该跳楼事件,不构成对小王的欺诈,遂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小王提起上诉后又撤回,该案现已生效。另悉,经协调,双方就房款支付达成一致,矛盾最终得到化解。

法官寄语

01

“凶宅”判断有明确具体的标准,不宜作出扩大解释。

“凶宅”的判断应符合公序良俗,以社会公众一般认识为标准,其标准大致有三:1、死亡形式,需是人为非正常死亡事件,自然的生老病死则不在此列;2、死亡地点,需发生在房屋主体结构内,应是一相对独立、封闭、专有的空间场所,至于电梯、楼梯间及车位等公共区域则不应在此范畴内;3、双方约定,若交易双方对“凶宅”范围、情形有特别约定,在不违反善良风俗的情况下,尊重其约定。

02

涉案房屋的情形未能达到“凶宅”标准。

案外人坠亡地点并非发生在所购房屋内,双方对该类情况没有作出特别约定;同时,对于房屋外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在没有明确约定下,卖房者及中介不负有主动告知义务。

03

购房不易,各方均应秉持最大谨慎、诚信,且买且珍惜。

房屋的使用价值和居住功能涉及居住者的切身利益,而且房产价值大,购房成本高,所以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要谨慎行之,就房屋情况结合自身喜好、忌讳事项,进行详细询问、了解;卖房者则应本着诚信原则,就房屋情况做详细介绍、披露,避免事后发生纠纷;房产中介更应基于其专业知识,对买卖双方尽到相应的提醒、说明注意义务,尽可能提供完整的房产信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