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与男子日久生情,同居10年获赠“遗产”,却因这笔钱成被告

2020-10-30 13:57:41 作者: 保姆与男子日

同居10年的男友因病去世后,女子苏娜根据男友生前所立遗嘱,领取了男友退休前单位发放的抚恤金4.5万元。不料,她却因此成了被告,男友的长子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配抚恤金。 近日,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苏娜向其已故男友的子女退还所领取的抚恤金。

究竟是遗嘱无效?还是女方身份不符合领取条件?

1.抚恤金写进遗嘱

同居女友按遗嘱分配成被告

被继承人蒙然与妻子唐莹生前育有蒙建国、蒙建山、蒙建岳、蒙建丰、蒙建宇5个子女。2005年至2007年期间,儿子蒙建宇、妻子唐莹相继去世。

2008年,蒙然因生活需要聘请保姆苏娜照顾其生活起居,后与苏娜日久生情,于2009年起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蒙然每月照常向苏娜支付保姆照顾费用。2012年,蒙然立下一份自书遗嘱,载明其名下房产归蒙建山、蒙建岳、蒙建丰3人平均继承;其死后名下银行存款及由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等名下其余财产,分别由一个孙子、两个孙女各继承四分之一,其余四分之一赠予苏娜。

2019年,蒙然因病离世。苏娜、蒙建山、蒙建岳、蒙建丰4人操办了蒙然生后丧葬各项事宜,并前往蒙然退休前所在单位领取了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23万元,按遗嘱记叙内容进行了分配,蒙建岳领取9.5万元(含处理后事费用)、蒙建山、蒙建丰、苏娜各领取4.5万元。长子蒙建国未参与任何丧葬后事处理,亦未领取到父亲的抚恤金。

抚恤金依据遗嘱分配,却引起了蒙建国的不满。他认为,扣除为父亲办理后事的费用约5万元后,所剩余的抚恤金应当由其仍健在的4名子女平分,但是苏娜跟蒙建山、蒙建岳、蒙建丰4人却在他不知情的情形下擅自处理了这笔抚恤金,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将4人诉至法院。

2.厘清抚恤金性质

法院公正裁判案件诉争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次性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丧葬费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亲属处理后的一种补助。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抚恤金分配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应参照遗产的法定继承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中进行分配。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个:

争议一:

遗嘱载明抚恤金分配方式,

继承人能否遵照遗嘱处置?

原告主张: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形式处分抚恤金的行为无效,四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形下擅自按遗嘱领取并分配被继承人的丧葬费、抚恤金等钱款于法无据,依法要求重新分配。

被告主张:

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真实有效,遗嘱明确载明被继承人抚恤金、丧葬费分配方式,四被告是尊重被继承人遗愿处置抚恤金,不应重新分配。

法院认为:

被继承人去世后,原所在单位核发的离休费、抚恤金、丧葬费均属于“遗属津贴”范围,均发生于被继承人死亡后,不属于遗产,而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被继承人遗嘱中关于抚恤金等费用分配的部分内容无效,4名被告按照遗嘱分配抚恤金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重新分配。

争议二:

同居女友能否参与分配抚恤金?

被继承人死亡后的抚恤金应如何分配?

原告主张:

被告苏娜与被继承人不是夫妻关系,不属于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不能参与抚恤金的分配。

被告主张:

被继承人晚年的起居生活均是苏娜照顾,苏娜与被继承人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是夫妻关系,却胜似夫妻。特别是被继承人病重时候,苏娜不离不弃的看护,尽到了对被继承人人主要赡养责任,抚恤金的分配苏娜未直接参与,实际上是被继承人遗嘱载明参与分配的直系子女蒙建山、蒙建岳、蒙建丰三人,自愿给予的。反倒是原告,作为长子,既没有在被继承人重病时前往看望,亦没有参与被继承人任何丧葬后事处理,未尽赡养义务,故不应参与抚恤金的分配。

法院认为:

蒙建国、蒙建山、蒙建岳、蒙建丰作为被继承人蒙然的子女,均有权参与抚恤金的分配;苏娜并非被继承人亲属,不具备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故苏娜不应参与被继承人抚恤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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