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市疫情防控办发布第74号通告,即《关于实施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备案和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告》,我市全面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备案和安全监管。
●实施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备案
在太原市范围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包括自有或租赁)的,应当在副本中载明场所具体地址;外设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部门报告。鼓励有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的食品经营者主动备案。
●落实进口冻品疫情防控要求
根据《关于加强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按照精准防控、检测前移、源头阻断、全程追溯、集中监管、科学防范的工作原则,对进入我市的进口冻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着力抓好“贮存关”“检测关”“追溯关”,最大程度阻断冷链物流渠道新冠病毒传播的风险。
从2020年11月1日起,进入太原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冻品,在储存、销售、加工前应进入“太原市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集中监管总仓”进行外包装消杀和核酸抽样检测;经核酸抽样检测合格和外包装消杀,并取得《太原市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集中监管总仓出库证明》(以下简称《出库证明》)、食品安全追溯码后方能出仓;太原市从事进口冻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经营单位,须查验《出库证明》、食品安全追溯码;凡未取得该证明的,不得在太原储存、销售、加工。
●落实冷藏冷冻食品溯源管理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者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可追溯管理要求,全面使用“一票通”票据、食品安全追溯码等可追溯系统,完善冷库基本信息,录入贮存食品信息,做好贮存冷藏冷冻食品来源、去向登记。
如有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郝晓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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