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 | 游客滑雪受伤,旅行社被判免责

2020-11-03 23:20:51 作者: 周法 | 游

日子已经进入11月,天气逐渐寒冷起来,但也意味着滑雪季来临了。而随着2022年北京-张家口冬奥会的临近,人们对滑雪运动的关注和热情将逐步升温,专业人士早已预测,滑雪产业将在中国迎来爆发式增长。相信大家会感受到,身边爱好滑雪的朋友越来越多了。既有游客奔赴国内滑雪胜地,期待享受一次冬季度假体验;而以滑雪为主题的周末游产品也日益畅销。不少旅行社也积极采购冬季旅游资源,组织游客滑雪以及其他冬季项目体验。

那么问题来了,滑雪属于高危运动之一,旅行社又该如何规避风险?今天的案例希望业者朋友们参考。

案例

王某和**国际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一份,约定王某等三人参加该社组织的旅行团前往滑雪场旅游,费用每人128元。合同中还约定,如遇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甲方(即原告等三人)人身伤害,乙方(**国际旅行社)的责任以保险公司的赔偿为限。合同签订后,原告王某等三人交付了费用,被告为原告购买了旅游者意外保险。

王某随旅行团至雪场滑雪,在中级雪道滑雪时,与滑道左侧缆车主柱发生碰撞,造成腰部被立柱底部的突出的钢板划伤。事发后,王某被送往市内医院住院治疗,花去住院费1.32万余元。

庭审现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国际旅行社认为原告王某的受伤是因为事故,是因为其本人冒险造成的,而且旅行社已经进行了告知,原告作为一个初学者不应进入中级道滑雪。在事件过程中,旅行社已尽了照顾和告知的义务,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另外,被告提供的是交通、饮食和住宿,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尽了照顾的义务,而且也 为原告上了保险。这种意外事件与被告的履约行为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认为,原告发生事故是因为撞到了三角铁上,滑雪场没有做防护措施,所以滑雪场应该承担责任。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交付被告128元旅游费用后,被告履行了组织原告到滑雪场进行滑雪的义务。

在滑雪过程中,原告在中级道滑雪时摔到,被雪道边上立柱底部钢板划伤。由此看出,滑雪运动本身的高风险性以及滑雪边上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事故的发生不属于意外事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被告承担责任的条件。

而被告作为旅行社已经履行了主要的合同义务, 并非因为被告的过错或违约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所以不予支持。但因原告受伤后,旅游服务合同未能全部履行,依据公平原则,被告收取的费用应部分返还给原告。

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甲方(即原告等三人)人身伤害,乙方(**国际旅行社)的责任以保险公司的赔偿为限。

法官说法

近几年因滑雪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数量增长不少,案件中受伤者多为初学滑雪者,且大部分在未接受专业指导或训练的情况下径行进入中高级雪道,从而导致其受伤或撞伤他人几率更大,严重程度会导致伤残,除足部、腿部、臂部关节错位或骨折外,甚至有造成头部骨折的,还有面部及齿冠严重受伤的。

通过调研发现,这类案件原因在于滑雪者技术水平有限,避险能力不足。有的初学者在未适当练习或做准备活动的情况下即开始进行滑雪;有的虽有几年滑雪经验,但盲目自信,选择在与其能力不相匹配的雪道上滑雪,导致其在出现意外状况时没有能力及时躲避危险,在落地时未能采取有效自我保护措施。此外,还有资深滑雪人士不佩戴护具,追求刺激,对于自身和他人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结果造成自身或他人意外伤害。

另外很多滑雪者危险因素认识不足,规则理念缺失。造成滑雪事故的原因往往是因为滑雪者盲目自信,选择与其滑雪能力不相匹配的雪道,或者站立位置处于禁停区,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中;还有的滑雪者无视滑雪场内安全、警示提示,不遵守滑雪场内安全规范,违规滑雪,未遵循器具使用须知及提示,结果造成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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