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汇|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六大亮点解读

2020-11-04 14:42:15 作者: 法学汇|未成

四、规定离婚时不得抢夺、藏匿孩子,不当争夺抚养权首次入法。离婚纠纷基本都涉及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问题,抢夺、藏匿孩子现象比较普遍,但在司法实践中缺少救济途径,助使这种不当争夺抚养权的行为愈演愈烈。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这个问题备受关注,但最终没能写入法律。修订后未保法对此高度关注并作出规定,体现了总则中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后,将“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前的逗号改成了句号,这一修改,为解决婚姻存续期间抢夺、藏匿孩子的问题留下空间。“不得以抢夺、藏匿孩子等方式争夺抚养权”的入法,为解决婚内分居期间和离婚后抢夺、藏匿孩子的司法实践难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据此将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作为其不利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后果予以处理。

五、规定检察院督促、支持起诉和公益诉讼职责,完善监护利益冲突的处理途径。我国法定代理人制度的规定限制了未成年人独立诉权的行使,如果侵害人是法定代理人,那么诉讼将面临法定代理人缺位的问题,导致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存在利益冲突的案件很难依靠未成年人自己进入司法程序。民法典、《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了有关组织和人员代为起诉的司法干预制度。修订后未保法第一百零八条进一步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为了督促有关组织和人员积极履行代为提起诉讼的职责,修订后未保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检察院督促、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起诉的职责,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在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

上述规定为法定代理人缺位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提供了解决途径,并通过检察院的督促、支持起诉和诉讼监督确保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补足了未成年人在诉讼中的力量。对我国司法实践关于“诉讼监护人”“儿童权益代表人”“支持起诉人”的一些司法探索进行了立法回应。

六、规定法律援助指派要求,确保法律援助专业化。法律援助服务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至关重要,不论是在司法程序中,还是在案件发现后的应急处置与多专业帮扶中都是必不可少的,是未成年人权益获得有效保护的重要制度保障。修订后未保法提出了指派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的基本要求,并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指导和培训。该规定有利于确保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专业化开展,提升未成年人案件法律援助质量,确保未成年人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检察日报 作者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