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称修订后未保法)。此次修订,具有很强的实践特点和时代特点,在监护制度方面,作出了很多创新、细化、操作性强的规定,亮点颇多。
修订后未保法严格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各项监护责任,明确了国家对家庭监护进行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的责任,完善了委托照护和临时监护、长期监护制度,拓展充实了监护支持、监督、干预的具体规定,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监护支持、监督和干预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
一、强化父母的第一监护责任,发展完善家庭监护制度。修订后未保法在总则、家庭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各章中,用多个条款对父母的第一监护责任和家庭成员的协助义务进行强化、细化,突出了家庭监护主责,细化了监护职责和委托照护等制度,强化了家庭监护责任。其中的相关条款与民法典总则的监护制度以及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在立法方面相呼应并紧密衔接。
1.将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作为总则的一个条款进行规定,突出体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
2.家庭保护中明确规定监护人和其他家庭成员的义务。修订后的条款相比二审稿,在家庭成员的协助义务中规定抚养之外,还增加了教育和保护的义务,避免重养轻教问题。
3.确立和细化委托照护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强调无正当理由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该条同时规定了被委托人的条件。
4.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在安全方面对未成年人疏忽照料。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保障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环境、交通和户外安全的责任。
5.细化具体监护职责和监护禁止行为。对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监护职责进行细化,从监护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不得实施的行为两个方面分别进行了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并明确监护侵害的处置,丰富处罚措施。
二、明确国家支持与监督责任,规定国家对家庭监护进行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修订后未保法在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的同时,明确了国家对家庭监护支持、指导、帮助与监督方面的责任。
1.在总则中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2.在社会保护一章中规定具体的监护支持与监督措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3.政府保护一章中规定政府具体职责,这些措施有利于提升家庭监护功能,是总则关于监护支持的具体措施,是国家对家庭监护的支持帮助。
三、完善国家监护兜底责任,扩大民政部门临时监护与长期监护的范围。修订后未保法除了规定未成年人由谁来监护、怎么监护的问题,对于监护不好该怎么办也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1.明确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和生活安置措施。临时监护是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的临时补充,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民法典只规定了两种情形的临时监护,规定尚不完善。实践中,需要国家临时监护的对象还有很多具体情况,修订后未保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七种临时监护情形。该条对临时监护的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大是非常必要的。
针对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如何进行生活安置的问题,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了临时监护期间的生活安置措施和送回监护人抚养的条件。
2.明确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扩大了民政部门进行长期监护的范围。临时监护是一种临时性、过渡性的安置措施,不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生活安置。修订后未保法明确民政部门作为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实现临时监护与长期监护无缝对接。对于国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的最终生活安置,规定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该规定使未成年人能够尽快实现回归家庭的生活安置方式,解决了实践中长期滞留在机构中抚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