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则表示,自己和王亮是合法夫妻,请求法院支持她依法继承王亮相关财产的诉求。
2019年12月,锦州市太和区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太和区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争议的王亮名下存款183万元及利息系二原告所有,故对于原告主张确认该笔款项为其二人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王亮父母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4】二审上诉被驳回,律师称将再申诉
王亮父母不服判决进行上诉,今年10月,锦州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证明这183万元是自己的钱,王明远曾向法院提供了自己公司2013至2016年的完税证明、银行流水等材料,力证自己的经济情况。但法院认为其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不予确认其证据效力。
二审判决书显示,“上诉人王远明夫妇主张王亮账户内的183万元存款系其二人所有,但依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我国存款实行实名制,现该笔存款登记在王亮名下,因此二上诉人主张王亮名下的183万元系二上诉人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针对该案件,王亮父母的代理律师王成岩表示,已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申请再审。
王成律师表示,如果生前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那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平均分割遗产。本案中,王亮的父母主张全部存款为自己而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