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三七”分责?法院判决:对外不具效力!

2020-11-10 16:41:02 作者: 快递公司与快

法官提示

随着电商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从商场购物转变为网上购物,快递成为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运输媒介,快递行业往往有送达时限要求。快递员为了赶时间、无视交通规则的情况时有出现,因快递员违反交通规则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数。快递公司为了减轻公司责任,可能与快递员签订交通事故责任分担协议书,如何认定协议书的效力成为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快递员接收、运输、投递快递的工作,属于执行快递公司的工作任务,在此时间段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快递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先行赔偿受害人损失。

其次,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一般不具有对外效力。一般而言,合同仅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内容不能够拘束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比,增加了“仅”字,目的就是要突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一般情况下,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主体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内部效力问题。合同的效力问题,需要综合合同的主体、主体的意思表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格式条款等因素,予以综合评判,较为复杂。同时,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引发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以,不适合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处理,需要另行予以解决。如果协议有效,快递公司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的比例向快递员追偿;如果协议无效,只有在快递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快递公司才取得向快递员追偿的权利。

(文中配图来自网络)

供稿:北京一中院

作者:胡保峰 蒋慧

编辑:马相桐 汪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