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时评丨恶意房屋托管亟待快速严肃惩治

2020-11-11 10:01:56 作者: 东方时评丨恶

近年来,一些房屋中介公司已经不满足获取中介费,而是以“承租人”或“出租人”的身份,收房再出租,赚取租金差价。中介公司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一方,因“跑路”等违约现象引发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近期,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管理中心接到不下6起有关房屋托管纠纷的投诉。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工人日报》11月10日)

就记者的调查看,目前昆明等地市面上房屋托管公司的“坑”真不少而且还不浅。比如有的房屋托管公司高价从房东手中收到房子月付租金,低价租给房客却收1年租金,然后卷款“跑路”;有的托管公司实则为装修公司的外壳,更多的是为了赚取装修费用。房屋托管公司“跑路”等违约现象引起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多,频频引发社会关注,亟待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和认真应对。

稍稍研究不难发现,虽然表面上看,此次曝光的昆明等地市场上的房屋托管公司,与以往的一些房屋中介公司基本一样,都是通过高价从房主手里收房,然后低价租给租客,使用的也基本都是短期付房主租金、但却长时间收租客房租,从而打时间差腾挪资金,而且结果都可能是中介(房屋托管)公司最后“卷款跑路”,导致房主收不到房租、租客没有房子住等权益受损的情况发生。但从本质上,二者却是有着明显差别的。

以往的房屋中介公司,实施的房租“长收短付”,从主观上其是一种经验模式,一开始并无恶意,是想以此打时间差腾挪资金和占有市场,最终目的是为了提供服务、发展自己,并没有主管的恶意。如果不是最后暴雷“跑路”恶意损害租客等利益,就不存在严重的刑事违法,更大层面是一个经营方式优劣与经济纠纷等问题。

但此次曝光的昆明等地的房屋托管公司,其从一开始就怀有恶意,即是以房屋托管和“长收短付”等为幌子,手段是以高价收房欺骗房主把房子委托给他们经营租赁,然后以低价吸引租客与其交易租房,直接目的和最终结果就是诈骗房主和租客钱财等,而且往往涉及人员众多、钱财数额巨大、影响恶劣,涉嫌诈骗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研究此次昆明等地的房屋委托公司的作案手法,无疑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还需要指出的是,此次昆明等地的房屋委托公司实施的“长收短付”违法行为,其损害的不仅是直接房主、租客等的利益,破坏地方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在更大范围对国内城市住房租赁市场形成一个很坏的失范,恶劣影响不可谓不大。毫不客气一点说,以往的中介公司实施房屋“长收短付”,更多的只是一个房屋租赁经营手段和方式的经济问题,而此次昆明等地的恶意房屋委托,直接把这当成了实施违法违规的幌子和遮羞布,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司法刑事问题,不可同日而语放在一个层面比较和处理。

这就警示地方有关方面,对待昆明等地房屋委托公司恶意实施的“长收短付”违法行为,必须从刑事的角度进行快速立案和严肃查处,绝不放过、轻纵一个违法者,防治一个老鼠坏一锅汤,既维护具体房租、租客利益和地方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也为全国更大范围的房屋租赁市场营造健康的经营秩序,促进国内租房租赁市场尽可能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