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涉恶团伙放"套路贷" 最高获刑24年 法官:签订借款合同时乘人之危,合同自始无效

2020-11-11 16:38:21 作者: 8人涉恶团伙

近日,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通过“1+N”远程提讯的方式,依法对被告人何圳知、锁良艳、徐欢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首要分子何圳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重要成员、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处相应罚金。

案情

强迫签订合同 实施“套路贷”

法院调查查明,何圳知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诱使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重复签订借款合同及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益鑫公司成立后,该团伙以公司住所为主要犯罪场所,采用转账支付、现金截留及藏匿还款证据等手段,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及“证据”,该团伙通过“以贷还贷”的犯罪手法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被害人无法偿还虚高“借款”时,借助诉讼或者采取暴力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签订虚假垒高的借款合同,实施“套路贷”。实施诈骗和敲诈勒索既遂金额共计2500余万元,未遂金额共计7500余万元。

上述被告人在寻甸县辖区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危害一方,诈骗既遂与未遂数额均属特别巨大,且组织成员地位、作用、分工明确,作案时间长达10余年,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在行业领域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

判决

8名团伙成员均获刑

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何圳知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十八年,并处罚金305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锁良艳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75万元。被告人徐欢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余5名团伙成员分别以犯诈骗罪、诈骗罪(未遂)、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被判处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释法

显失公平的合同借款人不需履行

法官指出,“套路贷”犯罪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诈骗犯罪方式,其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诱骗或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继而通过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或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套路贷”案件中,放贷公司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明显显失公平,亦可能成立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形。如果涉案的“套路贷”合同有符合上述情形的事由,则合同自始、当然无效,借款人不需要履行合同。

同时,借款人因为高利借贷的合同拖欠债务时,涉案公司及涉案人员如果暴力催债,还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性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通讯员 袁文东

来源: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