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一女子冒用表姐身份结婚,想离婚却受阻?

2020-11-12 21:21:16 作者: 萍乡一女子冒

妻子使用他人户口与其登记结婚,二人办理离婚登记受阻,无奈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

2006年,范某因年龄小,为了外出打工便借用其表姐的户口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身份证。2007年,原告邱某与范某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2009年3月,范某持上述身份证以其表姐的名义与原告邱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9年10月,原告邱某与范某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民政局以结婚证上女方登记人非范某本人为由拒绝办理且无法撤销该婚姻登记。原告无奈遂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与“范某某”的结婚登记。

该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申请结婚的必须携证件和证明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本案中,第三人范某和邱某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了双方户口证明和身份证,被告某民政局受当时客观条件限制,在无法对范某所使用身份信息的真假作出判断的情况下为其颁发结婚证,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其无过错。但现已查明,“范某某”与邱某的结婚证系范某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材料冒用其表姐的身份取得,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该登记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及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己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