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遭拒,厦门男子状告物业公司

2020-11-16 20:36:14 作者: 在自家车位安

台海网11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吴舒远 通讯员 湖法/文 陶小莫/漫画)随着国家对节能减排的大力号召,越来越多的车主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厦门市民曾先生也是如此。不过,他购车后想在自家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便于日常使用,物业公司却拒绝为他开具证明,

买了车却没法充电,这可怎么办?为此,曾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遭遇 买了新能源汽车,却装不了充电桩?

今年6月20日,市民曾先生订购了一辆新能源充电汽车。随后,他想在所住小区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以方便日常使用。于是,他根据国家电网的相关规定,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开具个人充电桩报装所需的“物业证明”。

然而,物业公司却以“小区地下车库的配电容量设计及电缆负载没有预留安装汽车充电桩的容量及用电负荷”、“加装充电桩会侵占公共部位和公共空间”等为由,拒绝出具证明。“物业的说法不合理!”曾先生说,开发商在出售车位时并没有说车位不能安装充电桩,买卖合同上也未曾提出过。而且,他向国家电网就小区的配电容量申请检测和现场勘查,检测结果显示开发商“预留的电量充足”,满足安装充电桩的要求,不存在物业所说的“配电容量不足”的情况。

不过,针对曾先生的说法,物业公司却反驳说,物业曾对小区业主在地下车库内加装充电桩一事向开发商发函咨询,开发商回函答复:“小区地下车库的配电容量设计及电缆负载没有预留安装汽车充电桩的容量及用电负载”。

因此,物业公司认为,案涉小区有两千多个停车位,如果所有车主都要加装充电桩,整个地下车库线缆会凌乱不堪,安全难以保证;加装充电桩也必然侵占公共部位和公共空间。

判决 业主安装充电桩,物业应出具证明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从上述原则出发,安装充电桩系电动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曾先生有权在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

所以,按供电企业要求,需要小区物业公司出具允许施工的相关证明,这属于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物业公司应当履行。

而小区地下车库的电容电量及电缆负载是否满足充电桩的安装条件,应以供电企业的勘查结果为准。所以,物业公司以开发商向其答复作为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安装充电桩时因布电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故法院对物业公司辩称安装充电桩必然侵占共有部分的抗辩意见也不予采纳。

法院也指出,公共区域布线等利用小区公共资源事宜仍应接受小区的统一管理和安排,以维护小区公共秩序。至于物业公司主张安装充电桩将导致车库线缆凌乱,存在安全隐患的抗辩意见,均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而且,同意曾先生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物业公司仍可在发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予以纠正、制止,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曾先生的合法权利。

因此,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物业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曾先生出具同意其在所用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一审判决后,被告物业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尚在二审中。

律师说法

业主享有权利物业无权拒绝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认为,业主安装充电桩,物业无权拒绝。

从物权角度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故业主对地下车库享有共有与共同管理的权利,要求安装充电桩,也是为提高专有部分使用价值而合理地行使业主所具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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