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借款人失踪或消失,法院能否直接缺席审判?

2020-11-17 06:04:15 作者: 民事诉讼中借

民事诉讼中借款人失踪或消失,法院能否直接缺席审判?

当我们借给他人钱财,他人由于无法偿还,我们往往需要去法院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自己借出去的款项。

一般情况下只要借条内容要素齐全,书写规范,证据确凿,且没有过诉讼时效,法院经过审理,都会判决借钱人偿还所借款项。如果借钱的人失踪,或是故意躲避,或是联系不上,根据前文的学习,我们知道只要诉讼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等,法院都会立案。

但是立了案后,能不能直接缺席审判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根据以上《民事诉讼法》我们知道,法院可以缺席审判,但是不能直接缺席审判,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也就是说缺席审判需要满足一是经“传票传唤”,二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如果没有经传票传唤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再审。

法院公告送达案例那么,“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一般情况下,法院经将传票公告送达,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审判实务,经有效公告送达,仍没有到庭的,一般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从而可以缺席审判。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的适用

公告送达也是有适用情况的,公告送达需满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电子送达等无法送达的,才适用公告送达。

一般情况下,被告无法联系上时,法院会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联系电话、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寻找被告的联系地址、电话,被告有注册公司的,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寻找被告的联系方式等等,经联系无果,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的,才使用公告送达。

满足以上条件,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法院一般会在报纸等媒体上刊登传票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因此,由以上我们知道:

民事诉讼中借款人失踪或消失,法院不能直接缺席审判,法院传票送达或视为送达后,法院即可开庭缺席审判。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公告的费用,由原告预交,原告可主张由被告支付,若原告胜诉后,法院会宣判由被告支付,若败诉则由原告承担,在司法实务中,往往有原告因诉讼标的过小,而公告费用相对较多,而放弃公告,导致法院可能裁定按撤诉处理,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法院不能以当事人不支付公告费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而应该采取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人住所等地张贴的方式进行公告,案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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