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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起,被告人李某在南昌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中途抽烟、休息之机先后多次将手机显示屏藏于裤裆处,带出车间后藏在其租住处。之后,该公司保安在对李某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异常后,从其身上查获16片手机显示屏。
公安机关接公司报案后的当天,就在李某住处起获大量被盗取的手机显示屏。经鉴定,上述手机显示屏价值人民币共计195408元。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540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