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女子3年前到整形诊所花23万(新台币,下同)做隆鼻手术,术后她认为鼻背有不正常隆起,因此要求再做了一次手术,但两次术后,她控诉鼻孔仍变成一大一小、鼻形歪斜,求偿132万,但医师强调手术均无过失,她先前已做过5次相关手术,鼻子外观有改善,法院则认为医院已告知手术风险与成功率,她也有签署同意书,判驳回求偿。
示意图。图源:台媒报道
判决书指出,该女为了改善鼻头外观及夹膜挛缩问题,前年3月11日前往诊所咨询整形事宜,同月23日由医师在鼻子内植入“GORE-TEX”材质垫片,但她术后认为鼻背有不正常凸起,与诊所协调后再做第二次手术,医师发现“GORE-TEX”垫片下方有肉芽组织增生,故将原植入GORE-TEX垫片取出,重新植入“硅胶”材质。
该女痛诉,两次手术下来造成鼻型歪斜且鼻孔大小不一,鼻根也会左右移动,因为她的职业是骨董收藏家,经常需要面对人群,她时常担心鼻根有穿出可能,因此罹患忧郁症,向诊所求偿132万。医生则说,该女在治疗前,已在其他诊所接受5次相关手术,两次手术后她鼻型及鼻孔大小已有改善。
法院认为,医师于施行第二次手术前,有向顾客说明手术原因、手术步骤及范围、手术之风险及成功率或可能发生之并发症及危险,及预期手术后可能出现之症状,并经顾客同意签具手术同意书,手术时更换“GORE-TEX”垫片成硅胶也符合医疗常规,因此认为该女请求损害赔偿为无理由,予以驳回。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