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再现
原告王明(化名)和被告王亮(化名)系同父异母的兄弟,原、被告父母共同所有坐落于宁河区某村一处房屋。在父母因病去世后,兄弟二人因房屋继承问题闹上法庭。原告王明称虽然自己和母亲是继母子关系,但在父母生病期间,自己和王亮一起悉心照顾老人,现在父母去世了,自己有权依法继承该房屋。可被告王亮辩称,诉争房屋系自己的亲生父母所建,自己一直住在该房屋,父母在生前立口头遗嘱将房屋留给自己一人,房屋应归自己一人继承,王明在结婚时已经另外批下宅基地建有房屋,不应再继承涉诉房屋。同父异母的俩兄弟为了房产对簿公堂,一个诉说尽心赡养,一个声称有口头遗嘱,法院会如何判决?
裁判结果
宁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位于天津市宁河区某村的房屋为原、被告父母生前所建,属于遗产范围,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原、被告父母生前未留有书面遗嘱。关于被告王亮称父母生前留有口头遗嘱,该诉争房屋归自己所有的陈述意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王亮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有见证人在场,其陈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故应按法定继承的份额继承诉争房屋,原、被告各分得该房屋二分之一份额。
以案说法
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的,才按照法定程序继承遗产。“口头遗嘱”只能是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本案中,由于王明幼年便跟随父亲和继母一同生活,继母对其已尽了抚养义务,王亮亦履行了赡养义务,双方已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所以其依法享有继承权。因被告王亮未能证明父母生前立口头遗嘱有见证人在场,所以判决原、被告双方按照法定继承份额继承该诉争房产。
在此也要提醒大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继承法中的危急情形主要是指当事人已经濒临死亡或者生命受到随时死亡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且在紧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的,遗嘱见证人是不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条链接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敲黑板·民法典来喽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