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与人同居生女,女子打官司获赔精神损害金4.5万元

2020-11-19 20:00:33 作者: 离婚后发现前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夫妻中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那么,要是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在离婚前就与他人同居,还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一起案件中,女方发现对方在离婚前不但与他人同居,还令同居者怀孕并在离婚仅半年后生下一个女儿。最终,无锡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由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5万元的原审判决。

亲戚“爆料”,前夫离婚前就与人同居

1992年,杨娟与张林按当地传统举行结婚仪式,婚后育有4个子女,并于2012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1月,杨娟发现张林经常夜不归宿,手机里也经常出现与其他女子的暧昧联系,怀疑其有外遇。张林对此拒不承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最终杨娟向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时,张林始终否认自己存在出轨行为,杨娟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两人于2017年9月调解离婚。

离婚后,杨娟本想平静地重新开始生活,却没想到从亲戚处得知一个惊人的消息,张林竟与另一女子在2018年3月产下一个女儿。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杨娟内心深受打击。

原来丈夫早就出轨还死不承认,杨娟陷入悲伤之中,整日精神恍惚,甚至有了自杀倾向。思量再三后,杨娟选择再次拿起法律武器,将前夫张林告上法庭,要求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官: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宜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官表示,这种“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张林在与杨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且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生育一女,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双方离婚。张林的婚内出轨行为,给杨娟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杨娟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酌定判决张林支付杨娟精神损害赔偿金4.5万元。

判决后,张林不服提起上诉,无锡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离婚案中四种情况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承办法官表示,我国现行法律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婚姻不忠实,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并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夫妻互相忠实,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

那么,哪些情况下法院会在离婚案件中支持一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呢?

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除了本案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重婚、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夫妻中的无过错方都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通讯员沈高轩

校对丁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