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刑期十二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南平延平首例“套路贷”模式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宣判

2020-11-21 23:53:15 作者: 最高刑期十二

来源:南平政法

11月19日,南平市延平区首例“套路贷”模式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在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吴某霖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其余七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4万元不等罚金。

延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9日,被告人吴某霖与王某爱(另案处理)在延平区注册成立南平车前程公司,王某爱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霖系公司股东,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服务、汽车抵押贷款代理服务、二手车中介服务、汽车拖车服务等,但公司实际经营的是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吴某霖负责公司管理,提供个人银行卡用于公司资金结算。

内部分工1、车前程公司设有业务部、前台、后勤部、财务室,业务部人员负责业务宣传、发放传单等;2、前台人员:负责签订合同、办理车辆抵押、解押、转让等;3、后勤部:负责家访、拖车、安装GPS、催讨债务等;4、财务部:负责客户贷款及员工工资发放等。

如何一步步“套路”被害人?设置诱饵车前程公司业务员通过张贴、散发小卡片等方式,以小额抵押贷款的名义对外宣传,利用低息、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办理车辆抵押借款。让被害人签订空白合同、定位抵押车辆被害人在办理车贷业务时由业务员介绍业务,黄某新对车辆进行价格评估,前台工作人员负责让被害人签订空白的借款合同、车辆抵押合同、车辆质押合同、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债权转让合同、车辆转让协议书及委托书、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具结书等载有客户“违约”车辆被回收直至出售的一系列合同,且合同仅一份由车前程公司保存,车前程公司备留车辆钥匙。之后由后勤部人员在押证贷款的被害人车上另行私自安装两个以上GPS定位装置,并以“家访”名义确定被害人的工作地点或家庭住址。被害人“被违约”要么高价赎车,要么车被卖被害人办完放贷手续后,财务人员直接在借款金额中扣除砍头息、安装GPS、家访等费用后汇入客户银行账户。被害人“违约”时,后勤部工作人员利用GPS定位客户车辆,并以备用钥匙秘密或强行将车辆开回公司,之后,吴则霖等人通过主动告知或客户询问时告知的方式通知客户违约,需支付高额违约费用赎车,否则将抵押车辆出售且不归还多余钱款。部分客户害怕自己车辆被出售从而造成更大损失被迫交纳高额违约费用赎回车辆,部分客户无力支付高额违约费用被迫放弃车辆处置权。

影响恶劣

2016年5月9日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吴某霖、周某岩、郑某金、汤某斌、黄某新、杨某聪、康某斌、翁某依托南平车前程公司平台,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实施上述“套路贷”行为,分别对南平各县、市、区的29名被害人采用要挟、胁迫的手段强行索“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共计92.74104万元,给被害人心理造成极大恐慌,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延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吴某霖、周某岩、郑某金、汤某斌、杨某聪、黄某新、康某斌、翁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吴某霖等人纠集在一起,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在南平区域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团伙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名词解释:“套路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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