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通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缴纳和待遇享受时间从实际用工之日或劳动合同约定正式用工之日起计算;市医保基金中心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核定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据悉,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时间从用人单位申报当月1日起计算。
此外,医保部门可依法对未按规定为职工参保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监督检查并核定未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拒不整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