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洋有精神疾病一事,是否有医学鉴定
在所有的讨论中称:张家认为方某洋有精神疾病一事,存在多种不同的说法。方某洋娘家人一方称其生活能够自理,没有精神病。方某洋的表哥谢树雷称,洋洋母亲患有精神病,孩子身体健康,只是反应有些迟钝。
一审中,张家人供述称,发现洋洋行为异常,了解获知她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根据张家人一审中的供述发现,他们在洋洋“犯病时”会打她的脸、头… 面对所谓的“精神疾病”儿媳妇,张家人的沟通方式选择了暴力。
关于洋洋具体是什么病症,至今也没有任何医学鉴定,那么将“精神疾病”归理到施虐行为上,更显得荒唐。即使是存在他们认为的“疾病”,也不应该用暴力解决本不是问题的问题。
一审判决是否荒唐,定罪量刑合理吗
审判决认为,鉴于该案三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预交赔偿金5万元,决定从轻处罚:公公张某林犯虐待罪,获刑三年;婆婆刘某英犯虐待罪,获刑二年二个月;丈夫张某犯虐待罪,判二年缓三年。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也存在疑点需要解释:
1.“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是否合理。
洋洋去世后,其表哥谢树雷和亲戚在张家未见洋洋,于当晚23时报警。张家人为主动投案,并不算自首。一审中的“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法律适用上,可以从轻判决,也可以不选择从轻判决,这里是否合理仍需解释。
2.自愿预交赔偿金5万元,预交赔偿金,预交赔偿金是什么操作,能抵刑吗?
判决中,张家人自愿预交赔偿金,预交赔偿能否抵消一部分处罚?“自愿预交”说法是否合理,判决前“自愿给钱”的行为想要求和,达到减轻处罚的结果。一审判决前,提前拿钱“消灾”显然会影响司法公正。
3.定罪量刑是否合理,是虐待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存疑
一审判决结果显示,张家一家三口犯的都是“虐待罪”。在张家供述中,张家人认为洋洋存在精神疾病,张家人虐待“精神疾病”的洋洋,是否应该加重量刑?
法医鉴定显示“被害人方某洋符合在营养环境不良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是故意伤害致死吗?是故意杀人罪吗?
那么虐待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有多大的区别?《刑法》260条规定,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倘若在极短时间内故意致一个人死亡是故意杀人,最高可判处死刑;然而在漫长的时间里,将家庭成员慢慢折磨致死可能被判虐待罪。同样是要了人的命,定罪量刑上却相差了十万八千里。
“撤回”重审能“扳回”局面吗?
关于重审,是因为洋洋母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德州中院认为本案未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原审未公开开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因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禹城法院重新审理。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补充起诉,否则,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近日,在央广之声《新闻有观点》节目上,长期关注女性反暴力维权领域的律师吕孝表示:“除虐待罪,此案还涉嫌故意伤害罪,至少应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公诉到法院。一审的量刑明显偏低,无论是情节性质、寻衅手段、恶劣程度,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此案都是无以复加的,预存5万元赔偿金就从轻处罚不合理。
从案件定性以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此案应该提级审,不应该在基层法院审,哪怕由院长直接牵头作为审判长审理也是不够的。”
议题在拆解,但正义更值得期待
“女子遭虐待致死”案的背后,“反家暴”、反家庭虐待的社会宣传、社会教育工作也应当提上日程。在这一年里,发生了太多的因家庭暴力诱发的社会惨案:杭州杀妻案、上海杀妻焚尸案… 以及许多未被曝光的家暴、家庭虐待案件。
11月19日,这个原定于重审的日期因为协调专家证人出庭时间,该案件延期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