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被告龚某作为系争房屋隐名购房人与被告姜某作为系争房屋的借名购房人,将系争房屋的装修发包给不具有装修资质的被告蒋某个人,对于系争房屋装修工程的承揽人选任明显存在过失。同样被告龚某与被告姜某明知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指示被告蒋某拆除房屋厨房内的窗户及窗户下的墙体,明显存在指示上的过失。故被告龚某和被告姜某应当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被告龚某主张常某盗卖空调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第四,死者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入正在装修的系争房屋时自身疏于观察,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损害后果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五,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系争房屋所在小区的管理人,对于系争房屋内的事宜并不具管理职责,且对顾某的死亡亦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事发起因、经过、损害后果、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情况,酌情确定被告龚某、姜某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蒋某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郭某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具体以最终生效判决为准。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