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采编自上海发布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增强上海全球资源配置和科技创新策源功能,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研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并于11月24日公布,自12月1日起施行。
新规将主动适应外资研发中心的发展新趋势,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的设立和集聚,帮助外资研发中心升级为全球研发中心,使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发挥功能,并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
新规中涉及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如下:
第四条
部门职责
本市建立由市商务部门牵头,市科技、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公安出入境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场监管、税务、药品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以及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保监局等参与的外资研发中心工作协调机制。
市商务部门负责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和管理服务,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外资研发中心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外资研发中心在本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规定获得财政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的产业化创新成果可以申报《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其中属于首次投放市场的(包括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和软件首版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首购。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依法保护外资研发中心的知识产权。加快中国(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开展集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外资研发中心获得授权的国内和国外发明专利,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获得资金支持。
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以申报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并享受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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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