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也并不是只要一起喝酒出了事故就要担责。聚会饮酒系社会生活中情谊行为,属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在共同饮酒中有人饮酒过量或醉酒,其他组织、参与者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险的谨慎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则组织者、参与者存在过错,但谨慎注意义务的程度应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义务为限。危险结果是否可预见应以一般行为人的社会生活经验、逻辑为标准,注意义务应以损害后果具有可预见性为限,如此赋予积极作为义务人一定范围的预防义务才具有合理性。
其三,关于未成年人饮酒,本就应当加以制止,各部门、单位及营业场所应当本着关爱未成年人的原则,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清醒认识饮酒的危害,树立正确、理性饮酒的观念。如若未成年人确实发生侵权,是实际侵权人,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存在最密切的联系,只有监护人才最有可能通过日常教育和采取具体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害发生,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法定的监督、教育等义务。
本案中,聚会变成悲剧,在痛首惋惜之际,也应当正确维护权利。宋某某与谭某某等十几名同学共同聚会饮酒后受伤,是作为一般正常人所无法预见的,谭某某等五人已经尽到护送、安顿等义务,其均为未成年人,在监护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毕竟无法苛责五名未成年人对宋某某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谭某某等同饮者不应对没有过错且不能预见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法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