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饮酒,如何界定共同饮酒者的谨慎注意义务?

2020-11-27 05:21:33 作者: 未成年人饮酒

裁判要旨

聚会饮酒系社会生活中情谊行为,属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在共同饮酒中有人饮酒过量或醉酒,其他组织、参与者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险的谨慎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则组织者、参与者存在过错。一旦发生损害,聚会变成悲剧,在痛首惋惜之际,也应当正确维护权利。发生危害,危险结果是否可预见应以一般行为人的社会生活经验、逻辑为标准,注意义务应以损害后果具有可预见性为限,如此赋予积极作为义务人一定范围的预防义务才具有合理性。不应过分苛责共饮者履行过高的注意义务,亦不应对没有过错且不能预见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案情摘要】

宋某某与原审被告谭某某等系某中学学生,2017年7月2日晚9时许,宋某某与谭某某、潘某某、龚某某、夏某某、周某某等十余名同学,采取AA制的方式相约在某KTV聚会。晚12时许聚会结束,其余同学便各自回家,宋某某及谭某某、潘某某、龚某某、夏某某相约来到周某某家四楼住宿。宋某某与夏某某睡客厅沙发,潘某某与龚某某睡客房,谭某某睡在周某某卧室。次日凌晨2时许,谭某某与周某某听见宋某某的呼喊,才发现宋某某躺在一楼公路边院坝。谭某某、潘某某、龚某某、夏某某、周某某将宋某某送往镇卫生院救治,由于伤势较重,宋某某母亲和姐姐来到医院后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宋某某的伤情经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伴脊髓损伤;腰1、腰3椎体轻度压缩性骨折;右股骨颈骨折;右侧耻骨下支不全骨折;双侧跟骨骨折;右足舟骨骨折;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左眼眶内壁骨折;两侧额窦窦壁骨折;双侧上门牙冠折;口腔颌面软组织挫伤;额部头皮下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宋某某在医院住院45天。2018年5月28日,宋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1.脊柱多发性骨折属八级伤残;右股骨颈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右跟骨骨折属十级伤残;2.误工期为365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180日;3.后续治疗费以21,000元为宜。另查明,事发后宋某某的父亲于2017年7月3日报警,公安局于2018年3月6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为宋某某身体受伤一案没有违法事实,也未发现有第三方加害人的情形。

宋某某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6,000元、交通费2,719元、食宿费7,220元、鉴定费2,736元、残疾赔偿金92,385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15,000元、营养费10,800元、二次手术费21,000元,共计:195,8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本案被告是否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是否应当对原告受伤承担责任。【法院认为】

宋某某在同学聚会饮酒结束后,被告谭某某、龚某某、夏某某、潘某某、周某某陪同其一起安全到达周某某家中住宿,且在宋某某熟睡后才各自睡去,对宋某某饮酒后的人身安全,已经尽到关照和注意义务。宋某某受伤的时间在深夜,同在周某某家的其他谭某某等五人均已熟睡,宋某某在睡觉以后如何受伤,自己无法说清,亦无他人知晓,事发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并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为宋某某身体受伤一案没有违法事实,也未发现有第三方加害人的情形。宋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谭某某等五人对其受伤存在过错,谭某某等五人没有主观故意,亦无违法行为。宋某某在熟睡以后发生受伤的事件,谭某某等五人不能预见该事件的发生,不应对没有过错且不能预见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案例评析】

酒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近年来,因为共同饮酒导致伤亡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屡见不鲜,召集者、参与者、同饮者,都被送到了被告席上,这也让更多的朋友知道:推杯换盏这种事,千万不要勉强他人。共饮者饮酒后自身出现损害,亦或造成他人损害的,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该如何进行把握。

其一、司法实务中,法院判决社交情谊行为中同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原因在于,同饮者之间形成特殊关系,是基于特殊亲密关系而聚会饮酒,或者通过聚会喝酒建立、维持乃至增进情谊亲密关系,同饮者具有感情上的彼此信赖。同饮者也能合理预见自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可能会导致对其他同饮醉酒者的损害,对其苛以责任,也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损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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