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获嘉县法院民事审判庭顺利调解了一起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重庆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某、李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主审法官岳鸿远接到该案后在向担保人李某送达应诉手续时,发现被告李某目光呆滞,言语不清,经向其父亲了解得知李某有智力障碍。当主审人向其父亲说明案件情况时,其父亲情绪激动,极为恼火。李某父亲也向我们出示了残疾评定表。主审人告知其父亲,开庭时让其陪同李某到庭。
11月25日上午,在该案开庭前,主审人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李某父亲出具李某有智力障碍的证据。主审人也向原告代理人进行释法,说明被告李某不具备担保人资格,原告代理人又和李某交流,通过交流确认李某智力障碍属实,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然后主审人组织被告冯某和原告代理人进行协调沟通,指出各自在本案中存在的过错,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案顺利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