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在当下环境中,生命权的社会属性同样重要,因为这涉及到一个人的家庭关系、人际关系、工作或学业等所有社会关系的总和。一旦给他人扣上负面“帽子”,即便后期发现误解,有所澄清,所造成的伤害有时也是无法消除的。极端情况下,被“社会性死亡”的一方甚至会因为不堪周遭眼光和网络暴力,走向自我伤害的境地。
在整起事件中,给学弟造成毁灭性伤害的是个人信息的曝光以及随之被贴上的“咸猪手”标签。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它是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这位“学姐”强行拿出学弟的学生卡拍照,要走了其个人身份信息,并第一时间在网上公布以给予舆论压力。退一步讲,即使学弟真的有“咸猪手”行为,该“学姐”的做法在法律程序上也欠妥当。
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进步,公众的权利意识有所增强。在遇到不公对待或感到权利受到侵犯时,越来越多人不再选择忍耐和沉默,而是勇敢地说出来,积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但与此同时,许多人却并未注意自我权利的边界,在事实不清、存在误会的情况下过早对他人贴标签、下定论。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还会通过歪曲、夸大事实的方式给自己维权。
比如,最近“天价便饭”视频中,爆料游客称“一顿便饭收费1900元”,并继而给该店贴上了“黑店”的标签。可后来经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发现,该店明码标价,斤两正常,海鲜加啤酒的“大餐”也显然不只是“便饭”。虽然新闻最终反转,可是该指控给店家带来的名誉损害却是现实存在的。
对自我权利行使不够审慎的代价,是对他人权利的伤害与忽视。当出现问题或矛盾时,最明智的做法是通过正规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曝光对方的隐私,借由网络舆论的力量来占领高地。比如去年热播的现实题材电视剧《我们与恶的距离》中,讲到了随机杀人案的凶手在案件发生后遭到了网民的疯狂攻击。一些媒体为了获取更吸引受众的新闻,甚至直接将话筒伸向了凶手的家属,要求他们血债血偿。凶手的父母为了躲避媒体的追击,只能躲到一个小渔村里过着艰苦乏味的生活,实现了另一种意义上的“社会性死亡”。
这种现象被称为“媒介审判”,具体指新闻媒介报道正在审理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互联网给予了普通网民发言的权利,但很多人在网上发声,并不是评价事实,而只是宣泄情绪。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与名誉变成了无比重要的事情,它是构成一个人线下“印象管理”的首要前提特征,但这些个人信息和声誉也很容易被线上的群体无意识行为所损毁。
因此,面对误会或者矛盾时,当事人双方应该首先进行充分的沟通,通过科学查证来澄清误会。在无法通过沟通达成协商一致时,可以借助第三方力量进行调停或是诉诸法律。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当事人也要审慎利用网络曝光的权利,更不能以公布他人隐私的方式来施加压力。因为,自我权利的捍卫不能以牺牲他人的权利为代价,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侵犯他人隐私,甚至是宣称要让他人“社会性死亡”。
(作者系武汉市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制造他人的“社会性死亡”:小心裹挟情绪的伪正义
聂书江
最近,国内某高校女生指控学弟猥亵,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公布了对方的私人信息,扬言让其“社会性死亡”。该事件迅速成为舆论热点,“社会性死亡”登上热搜。有人赞同此类维权之举,另一些人持批评态度,还有些人通过肆意公布女生的私人信息,对其谩骂攻击。从法律的视角看,该事件的发酵过程,显示出部分网民对人格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益认知的薄弱。
“社会性死亡”并非负面词汇,该词最早出自美国作家托马斯·林奇的《殡葬人手记》。他认为人的死亡分三种:一是听诊器和脑电波仪测出的肌体死亡;二是以神经末端和分子的活动为基准的代谢死亡;三是亲友和邻居所公知的死亡,即社会性死亡。托马斯的本意是提醒人们要善待离世的人,因为其依然具有续存价值。然而,有些场景下,“社会性死亡”却成了有些人肆意公布他人信息,并使其暴露在众人凝视下的泄私愤行为,完全不顾对方的人格权益。要知道,以“社会性死亡”为目的的维权,或故意制造他人“社会性死亡”的行为,往往存在违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