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存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种不同标准,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远高出农村居民,也就是所谓的城乡“同命不同价”问题。因此,现实中如何界定赔偿标准就容易成为争议的焦点。近日,青岛胶州市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年近七旬的女保洁在小区里拖垃圾桶的过程中摔伤致九级伤残,因为女保洁是农村户籍,物业清洁公司认为需要赔偿的各项经济损失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而受伤的女保洁并不认同。那么,最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一起来看一看吧。
七旬女保洁拖垃圾桶摔伤致残,诉请物业公司赔偿近二十万元
2012年6月,63岁的韩女士入职均豪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7年5月,均豪公司将位于胶州市青岛风景小区的物业管理外包给青岛信和兴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包括韩女士在内共有30余名工作人员。
2017年12月8日,韩女士在青岛风景小区拖垃圾桶的过程中摔倒,受伤后被送往胶州市人民医院和四〇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创伤性股骨颈骨折(左)和骨质疏松症(重度)。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女士外伤致左股骨颈骨折,并行左全髋关节置换术,为九级伤残。
韩女士多次和青岛信和兴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商量赔偿事宜,但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韩女士请求法院判令信和兴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99460.8元。
女保洁系农村户籍,损失计算标准起争议
庭审中,青岛信和兴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认为,韩女士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明显过高且适用标准错误。韩女士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胶州市某村,根据相关规定理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按照城镇标准予以支持明显于法无据。
韩女士一方则认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韩女士在青岛风景小区提供劳务的收入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即韩女士的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因此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其实,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有规定,受损害人为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农村户口的农民进程务工、经商、居住,其人身遭受损害的,应当适用城市赔偿标准。对于户口在农村,要求按照城市标准赔偿的,必须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能够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主要有暂住证和收入来源证明。
法院判定责任三七开,物业公司赔偿十一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韩女士受雇于信和兴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信和兴公司应当对韩女士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据相关病历,韩女士自身骨质疏松严重,在提供劳务中亦有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损伤后果有一定过错。综合考量,法院认为,信和兴公司对韩女士损伤承担70%责任,韩女士承担30%为宜。
经审核,法院最终判决青岛信和兴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赔偿韩女士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14306.74元。
编辑: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