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问答丨老人300万元房产赠水果摊主 涉及这些法律问题须关注

2020-11-29 19:22:54 作者: 关键问答丨老

近日,一则“老人300万房产赠水果摊主”的社会新闻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据报道,这位老人的老伴和儿子均已去世,近些年在生活上受到楼下水果摊主颇多照料,因此决定通过签订意定监护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将家中价值300万元的房产赠予水果摊主。老人家属表示老人曾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一些症状,对此,为老人办理公证的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表示,与当事人多次进行交谈,在反复确认其意愿后办理了公证。

老人的赠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有效?“陌生的亲情”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公证环节应注意哪些法律程序?本期《关键问答》邀请法律专家张静为您解读。

答:老人将房产赠予自己楼下的水果摊主,这个事件中主要涉及4个法律问题。

2021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我国首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来处分自己的财产,在第三款更是明确地规定自然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在此案例中,如果老人的房产是其个人合法的私人财产,他自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并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涉,包括他的子女、亲属。对于老人来说,首先需要看这套房产是否曾经是他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次还要看在他老伴去世的时候,这套房产是否作为遗产进行过分割。

这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看老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个问题主要是指老人一定是能够意识清醒地、在自己的意思表达准确的情况下,基于自己的意愿作出对自己财产的处置。其实对于老年人,我们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年纪大了之后,他们的意识是否清醒。比如老人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在意识不清醒的时候他实际上并不具有立遗嘱以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这里要注意的一点就是,一定是以老人签订协议时的意识作为基础,而不是在事后、提起诉讼时或者子女以及其他亲属提出异议时的时间作为基准点。

意定监护是区别于法定监护的一种制度。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书面指定被委托人作为自己丧失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履行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等监护职责。意定监护人可以是其亲属也可以是亲属以外的人或者组织。我国最早是在2012年修订、201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对意定监护问题作出了规定。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这一制度也因此保留在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中。意定监护制度实际上是民事法律中尊重当事人意思的体现,是法律对公民权利实现最大化的支持。意定监护制度对我国步入老龄社会后老年人养老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现在很多的公证机关都注意到在进行公证时老人的意识是否清醒这个问题。在老人订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很多公证机关都会要求老人或者亲属提供相应的医学证明或出示居委会提供的相关证明,这些举措都是作为来认定老人是否具有立遗嘱或者立遗赠扶养协议这样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现在,公证机关在做遗嘱公证时,一般都会由公证人员和要立遗嘱的老人单独在一个房间进行,老人的子女、亲属以及其他陪同人员,都不能在现场。立遗嘱的过程也是全程录像,最终刻盘附在公证书后。同时很多公证机关的公证人员,在立公证及接待老人的过程中,也会主动地进行了解、排查,与老人交谈,以防止自己所做的公证出现瑕疵,努力使公证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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