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犹一起房屋买卖发短信变更签约时间,法院判退还定金

2020-11-29 20:36:08 作者: 上犹一起房屋

短信变更签约时间 定金被判予以退还

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房定金20000元。

被告曾某某在上犹县某镇建房屋,并对外销售。 2019年10月26日,原告黄某某向被告曾某某交付20000元的购房订金,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黄某某定金贰万元整,总价23.5万元。2019年12月30日前来签合同,首付10万元整”。

2020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短信通知“在七天内来签订购房合同,付一期10万元,付二期5万。如超时不退定金,后果自理”。

2020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协商签订购房合同的事宜,并提出被告在3至5年内办好不动产权证,没有办好证之前缓交房款5至7万元作为押金的要求,但被告只同意留1万元作为押金在办好房产证后支付,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房定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交纳20000元购房定金时,虽然预约原告应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与被告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但被告又于2020年5月29日通知原告应在七天内前来签订购房合同。该通知应当视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新的合同要约,原告之前未与被告签订合同的行为不视为对预约合同的违约。

原告接到被告通知后,于2020年6月2日与被告协商签订购房合同的事宜,但双方因办证时间及押金数额的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原告出于交易安全考虑,要求被告承诺在出售房屋后3至5年内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扣留一定数额的押金符合常理,非“无理要求”。

原、被告双方未能签订购房合同,系双方未能就合同内容磋商一致的结果,而非原告单方违约造成,法院遂判决被告曾某某退还原告黄某某定金20000元。

来源:赣州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