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陕西省蒲城县,一家小吃部老板曹某某,在给顾客加工油条的时分,在明知不允许的情况下,在油条中参加有毒有害质料,被蒲城县商场监督局工作人员依法抄获,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从法院得悉,曹某某犯出产、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被判处拘役缓刑,并进行罚款处分。
曹某某,男,汉族,1977年出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蒲城县,因涉嫌出产、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被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曹某某在蒲城县某某小吃部加工油条时,在明知油炸面制品中增加含铝食物增加剂不得超越100mg/kg的情况下,没有通过衡量测验,随意将明矾粉末增加到油条内,卖给大街邻近的大众食用,经县商场监督局工作人员抽样查验,经检测油条铝的含量为383,远超越国家规范。
法院审理此案以为,曹某某在食物加工过程中,违背食物安全规范,超范围、超定量乱用增加剂,足以形成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出产、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依法应予惩办。曹某某到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依法可从轻处分;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据人曹某某的认罪、悔罪体现、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损害程度,
法院一审判决,曹某某犯出产、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分金1000元。制止曹某某在缓刑检测期内从事食物出产、出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