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你妻子偷汉了...”,柴某收到匿名短信后,毒打妻子情夫公某,并索要2万块钱。不久又得知妻子和孙某也产生过婚外情。所以心生一计,夫妻合谋拍下了孙某不雅观观视频,强逼孙某写下10万的借单。
这钱挣得可真简单,居然还能够靠勒索老婆的情夫发财致富。咱们今日就来聊一聊此案触及的法律问题。
【律师说法】
一、怎么点评柴某和妻子的行为?
依据《刑法》规则,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对被害人运用恫吓、挟制或挟制的办法,不合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资产的行为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柴某对公某进行殴伤,强逼公某交给2万元;柴某又对孙某殴伤,联合妻子拍照孙某不雅观观视频,钳制孙某写下欠自己10万元的借单。柴某和妻子的行为契合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二、假如柴某妻子是被强逼产生性联系,能否索要金钱?
假如柴某妻子是被强奸的,柴某和妻子能够要求行为人承当补偿职责。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而遭受人身危害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取得补偿。
也就是说,假如柴某妻子因被强奸而遭受人身危害,能够向行为人索要补偿,但应当经过合法途径索赔。能够洽谈补偿,或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补偿,或许独自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补偿。
别的,由于强奸罪归于公诉案子,并不能由于受害人得到补偿就不追查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职责。
三、孙某写的借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法律规则,一方以钳制手法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本案中,孙某是在柴某夫妻的强逼下写的借单,并不是孙某的实在意思表明,且两边之间并不存在实在的债权债务联系。这种情况下所写的借单,不具有法律效力。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老婆越轨不反思自己,却借此敛财。不幸之人,必有可悲之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