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零年十二月24日20时15分许,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双阳大队二中队夜巡分队民警在双阳区丹江街巡查过程中,发现一辆黑色轿车行迹可疑。民警随即将该车截停进行查看。查看过程中,民警发现该车驾驭人张某有酒后驾驭机动车的违法嫌疑,遂现场操控张某。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张某呼气酒精浓度为35mg /100ml,其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驭机动车。进一步查询中,民警发现张某还系无证驾驭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吉林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方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项之规定,张某将面对罚款4000元、暂扣机动车、能够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现在公安交警部门已采纳行政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傍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