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员工偷盗电缆拿不出证据,青岛一公司赔偿十八万余元!

2020-12-02 12:41:48 作者: 怀疑员工偷盗

企业以员工盗窃为由将其开除,原因是该员工被保安叫住后以逃跑方式逃避检查。员工不服遂诉至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盗窃行为,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严重侵害了自己作为十四年老员工的劳动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企业赔付十八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什么呢?一起来看一看吧。

2019年11月4日, 位于城阳的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将入职14年的员工陈某开除,理由是陈某存在私拿公司电缆的行为。马士基公司提交的事发时监控录像显示,陈某在出厂时被保安叫住后,立即以逃跑方式逃避检查。此后公司报警,派出所介入调查。

但是陈某则认为自己被冤枉了,因为公司不想再用自己,所以以盗窃为由想要开除自己,并且不想支付赔偿金。陈某认为,自己被保安叫住后跑开,并不能证明自己有盗窃电缆的行为,而且,派出所介入调查后未对此案进行处理。 陈某表示,自己多次强调无盗窃行为,但马士基公司以自己在事后的不同时间节点、不同地点的表述略有不同为由臆测自己存在盗窃行为,然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严重侵害了自己作为十四年老员工的劳动权益。另外,自己最终还是配合了马士基公司处保安的检查,该事实在马士基公司的证据中已证实。

庭审中,马士基公司认为,陈某在仲裁、诉讼前及诉讼中的多处陈述与监控显示严重不符,矛盾重重,且不符合常理,均不能合理解释其逃跑的原因。马士基公司系因陈某存在违反《员工手册》规定的两个重大违纪行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退一万步讲,即便无法完全认定陈某存在私拿涉案电缆的行为,但陈某出厂时不配合保安检查是事实,该行为亦构成重大违纪,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马士基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马士基公司主张因陈某违反《员工手册》构成重大违纪才解除,陈某则称马士基公司系违法解除,对此法院认为,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到派出所调取的询问笔录显示,陈某未承认有盗窃行为。同时马士基公司提交的事发时监控录像亦未显示陈某存在盗窃行为,且派出所未对陈某作出处理结论。

因此,马士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陈某存在盗窃行为,马士基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不合法。

最终,法院判决马士基公司支付陈某经济赔偿金188159.44元。

编辑: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