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十二月9日电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刘敏9日介绍,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以符号自营事务方法所出售的食物,或许虽未符号自营但实践展开自营事务所出售的食物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顾客建议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承当作为食物运营者的补偿职责,法院应予支撑。
一起,不是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的自营事务,但渠道所作的标识等使得顾客以为是渠道自营,顾客依据对电商渠道的信赖购买食物,给顾客形成误导时,顾客也有权要求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承当食物运营者的职责。
材料图:最高人民法院 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最高法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物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解说》)及典型事例。会上,有记者发问,现在人们在网上购买食物的状况现已很遍及了,网络食物安全也是我们很重视的问题,请问最高法对《解说》相关规则能否作进一步阐明?
“近年来,跟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经过网络渠道进行食物买卖的规划也越来越大。网络购物现在现已成为一种很遍及的消费方法,《解说》拟定过程中,关于网络食物安全问题予以了高度重视。”刘敏表明。
刘敏指出,《解说》对电子商务渠道自营及自营误导问题作出规则。实践中,电子商务渠道首要经过两种方法进行运营,一种是为第三方买卖供给渠道服务,另一种是自己直接作为当事人一方进行买卖,即自营形式。在自营形式下,电子商务渠道本身为食物运营者,应当承当作为食物运营者的法律职责。买卖相对方是谁,关于顾客的挑选至关重要。运营者应保证顾客的知情权,对运营主体的相关信息照实奉告。
依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则,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在其渠道上展开自营事务的,应当以明显方法区别符号自营事务和非自营事务,不得误导顾客。但实践中,电商渠道存在应当符号自营而不符号的状况。《解说》第2条针对这种状况,规则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以符号自营事务方法所出售的食物或许虽未符号自营但实践展开自营事务所出售的食物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顾客依据食物安全法第148条规则建议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承当作为食物运营者的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别的,实践中,还存在不是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的自营事务,但渠道所作的标识等使得顾客以为是渠道自营,顾客依据对电商渠道的信赖购买食物,给顾客形成误导的状况。依据《解说》第2条规则,这种状况下,顾客也有权要求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承当食物运营者的职责。
刘敏介绍,电商渠道运营者相较于顾客,在信息占有上具有必定优势,对哪些主体可以入网运营食物具有必定的控制能力。《解说》第3条规则,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未依法对渠道内食物运营者进行实名挂号、检查许可证,或许未实行陈述、中止供给网络买卖渠道服务等责任,使顾客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顾客有权建议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与渠道内食物运营者承当连带职责。食物安全联系顾客生命健康,有必要予以特别维护,这一规则有利于催促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加强对渠道内食物运营者的相关资质、资历的审阅并依法采纳相应救助办法,以更好地维护网购顾客。